企业管治

本公司各控股股东均已确认彼充分理解其代表本公司股东及本公司的整体最佳利益行事的责任。本公司董事认为,本公司已有足够的企业管治措施管理现有及可能的利益冲突。为进一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我们已实施以下措施:

  1. 为筹备全球发售,我们已修订组织章程以符合上市规则。具体而言,我们的组织章程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董事不得就批准自身或其任何亲信于其中拥有重大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议的决议案进行表决,该董事亦不得计入出席相关会议的法定人数;
  2. 拥有重大权益的董事须全面披露与我们的利益冲突或可能冲突的事宜,且不得出席有关董事或其亲信拥有重大权益的事宜的董事会会议,除非大多数独立非执行董事特别要求该董事出席或参加该董事会会议;
  3. 我们承诺董事会中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应平衡。我们已委任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相信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充足经验,且并无任何业务或其他关系可能对其独立判断造成重大影响,能够提供公正、客观的意见以保护本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独立非执行董事详情于香港招股文件之“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雇员”一节;
  4. 倘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审查本集团(作为一方)与控股股东及╱ 或董事(作为另一方)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情况,控股股东及╱ 或董事须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及本公司须通过其年报或以公告方式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控股股东向其推介的商机未被采纳的原因)的决定。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已成立审核委员会,其书面职权范围符合上市规则第3.21条及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审核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即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葛文达先生及韩炳祖先生以及一名非执行董事张驰先生。韩炳祖先生已获委任为审核委员会主席,并为具备恰当职业资格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阅及监督本集团的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控制制度、监察审核程序及履行董事会指派的其他职能与责任。

薪酬委员会

本公司已成立薪酬委员会,其书面职权范围符合上市规则第3.25条及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薪酬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即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韩炳祖先生及张诗敏女士以及一名执行董事贺光启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张诗敏女士已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建立及审阅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政策及架构,并就雇员福利安排提供推荐意见。

提名委员会

本公司已成立提名委员会,其书面职权范围符合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提名委员会由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葛文达先生及张诗敏女士)及一名执行董事(即贺光启先生)组成,贺光启先生为提名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就委任及罢免本公司董事向董事会提供推荐意见。

企业管治文件

组织章程大纲与细则

董事会成员名单与其角色和职能

审核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有关企业管治职能的职权范围

股东提名董事人选的程序

股东通讯政策

董事会多元化政策